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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收缴因私出国(境)证件进行集中管理的通知

2013年11月20日      关注 :

各院系、各部门:
    根据陕西省委组织部、陕西省公安厅、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《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(境)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》(陕组通字[2013]60号)要求,以及中央组织部、公安部等五部委《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(境)管理的暂行规定》(公通字[2003]13号)有关规定,对学校在职职工办理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(护照及港澳/台通行证)应进行集中管理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集中管理的范围
    按照文件要求,学校副处级以上管理人员、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,办理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,都必须由单位进行集中管理。
    二、收缴方式和时间
    为做好证件集中管理工作,由各院系、各部门负责,对上述范围人员办理因私出国(境)证件情况进行逐一核实、收缴,并登记造册(表格附后),于11月27日前统一交国际处(表格电子版发至邮箱: gjc@aku.edu.cn)。
    联系人: 李哲        电话:3288082
    三、有关要求
    1.此项工作政策性强、时间紧,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,安排专门人员对本单位有关人员办理因私出国(境)证件情况进行认真核实、收缴、登记。
    2.本次收缴工作中涉及的有关人员要如实报告、上交已办理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。不如实报告、上交证件的人员,造成无法办理因私出国(境)手续的,责任自负。
    3.本次收缴后,处级以上干部证件由党委组织部负责、其他人员证件由人事处负责进行集中管理。需使用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,由证件持有人到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登记领取,使用结束后及时交回集中管理。
    4.我校已于2013年5月向安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供了应登记备案的教职工信息,此后副处级以上职务、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在办理因私护照(港澳台通行证)时,需要经我校组织人事部门审批(副处以上职务教职工由学校组织部审批、副高以上职称教职工由学校人事处审批并加盖学校公章),经批准后,方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。近期我校国际处(港澳台办公室)将对备案数据库进行更新,请各院系、各部门及时提供有关信息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党委组织部 人事处 国际处(港澳台办公室)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3年11月19日

附件:红足一1世2站因私出国(境)证件登记表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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